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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最新政策:免增值税、社保减免、个税降低!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2-05-10 | 2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各地疫情的爆发,企业停工、员工居家办公,企业生存越发困难,在这种时候,企业能够享受什么政策去减轻企业负担吗?


近期,国家又释放利好消息,HR赶紧抓住政策红利,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近期优惠政策一览

  • 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 38地区五险一金减免缓7个月;

  • 个人所得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可延期支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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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从5月1日起到年底,将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收入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快递行业的企业,最高增税是6%,免征后,这6%的税费将取消,企业将降低税收成本。


相比2020年,今年的福利范围扩大到整个快递行业的收入,不只是对疫情期间为居民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降低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对于多群体是有好处的,因为中国快递行业庞大,关联大量快递站点,很多全职太太,退休老人等群体承包了这类站点赚取收入,受疫情影响,网购运送受限,部分企业支撑艰难,从成本上减轻他们的支出,也是帮很多底层打工人保住工作和收入。



注: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增值税优惠:


1、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5、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02

38地区五险一金减免缓7个月


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其实从年初开始,全国各省市就逐渐发文,明确五险一金减免缓、稳岗扩就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1、4月22日,北京人民政府发文,明确继续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上海市于2022年3月28日发文,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3、3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40条减免优惠政策:


1.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


2.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4、3月25日,广东省推出47条措施,明确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在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时间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


其中,全省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


特别是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大的5个特殊困难行业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纾困扶持措施。其中,对于餐饮、零售业,给予该类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成都等38个地区发布了社保减免缓政策。


03

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个税优惠主要包含以下6个方面:


1、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5、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6、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4

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可延期30天支付


疫情防控仍在继续中,员工的工资发放成了企业现阶段的难题。


近期,各省市接连发文明确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待遇。


1、北京:居家办公期间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5月5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325场新闻发布会建议: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这里是有两个要点需要明确:1、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2、北京市最低工资为2320元/月。

2、徐州:企业因停工停业发不起工资,可延期30天支付


4月5日,徐州召开第八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徐州市人社局局长于洪亮介绍,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3、上海:由政府依法进行将劳动者进行隔离,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3月28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到:


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


文章内容转自:(人社部、梅松讲税、51社保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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