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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订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11月1日施行
来源: | 作者:20+劳勤 | 发布时间: 2019-10-08 | 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天津市深入贯彻修正后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放管服”、“一制三化”等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手段。本次修订工作在原政府令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天津市实际,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将实践经验政策化,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工伤保险体系,提升规范管理服务能力,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和天津市国家机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政府令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对照天津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对市各有关部门名称及工伤保险职责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三是细化了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人社部有关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职工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预防费提取及管理使用等内容,调整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职责下放给用人单位。
  
  四是完善了程序和实体规定。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要求,对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受理的程序进行了优化和细化,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明确了工作时限和责任。
  
  五是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中的相关问题。对上位规定不具体、社会存在模糊认识、工作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四种具体情形的工伤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增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按每不足1年递减20%进行设定的条款。
  
  《若干规定》实施后,天津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得到进一步巩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政策宣传培训,确保《若干规定》落实落地;推进工作统筹,深入调研论证,细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浮动费率、工伤预防、待遇支付等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法治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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