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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连休18个月,单位能否以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0-09-03 | 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员工因病连休18个月,单位能否以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因病连休18个月,单位能否以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说法

目前关于病假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

劳动关系本是劳动力买卖关系,因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才支付相应对价即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这个社会责任不是无限制责任,《医疗期规定》出台了具体的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劳动者,一是根据工作年龄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了;二是医疗期内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

根据张某的的工龄,其对应只有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医疗期满了,还继续拖延12个月,因为不能继续回去上班,没有向单位请假也没有申请延长,单位通知说视为不能胜任原工作,也视为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所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其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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