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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之“连续工作满12个月”比较分析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1-03-02 | 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就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基于此,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有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那么劳动者均可以在新进单位立马享有年休假权利,只不过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要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向纵深论述:

图片来源网络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并未将“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必须与新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相关限定在一起,换句讲,“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可以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有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则其在新单位后,依然可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并不违反当前的立法规定;

其次,年休假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是基于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提供劳动,作出贡献而要求社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应当是由全社会一起来负起这个责任,不能仅仅只是基于对个案的考量,而认为对某个用人单位存在不公对待;再者,实务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侵犯还是较为常见,很多劳动者却不知如何维权,对其作“扩张解释”更有利于劳动者实现其权利;

图片来源网络

最后,这样有利于实务操作,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在涉案用人单位前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判断其在涉案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年休假权利,并根据其入职时间以及累计工作时间来折算其所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或年休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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