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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能否安排员工到关联公司上班?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1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X物业公司负责美丽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因美丽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将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而不与X物业公司续订物业管理合同,X物业公司想将美丽花园小区物业项目部的全体员工安排到其关联公司上班,美丽花园物业项目员工全部转签劳动合同到A公司,薪资待遇不变,工龄延续。

X物业公司负责美丽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因美丽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将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而不与X物业公司续订物业管理合同,X物业公司想将美丽花园小区物业项目部的全体员工安排到其关联公司上班,美丽花园物业项目员工全部转签劳动合同到A公司,薪资待遇不变,工龄延续。X物业公司HR向笔者咨询如下两个问题:

1.此操作是否可行,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2.如果有员工不同意转签,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公司是否可不同意,只支付N+1经济补偿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1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X物业公司与A公司之间系关联关系,在员工同意转签到A公司的情况下,X物业公司美丽花园小区物业项目员工全部转签劳动合同到A公司,薪资待遇不变,工龄延续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员工不同意转签到A公司,那就涉及到X物业公司咨询的第2个问题。

二、关于第2个问题

业主委员会不再与X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项目结束,但如果X物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X物业公司无法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原工作地点、按照原工作内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X物业公司按此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5.主体性的要件(员工不属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关于解除条件1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目前没有统一的法规界定其含义,但是从审判实践看,“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例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转产等,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业主委员会不与X物业公司续订合同,且X物业公司也没有其他项目可以安排员工工作,此种情况被认定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毕竟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或法官对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则X物业公司可以依据此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X物业公司仍有违法解除的风险。

关于解除条件2,是指企业应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例如调岗,企业应保存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证据,这是程序上的要求,如果缺乏该证据,解除程序瑕疵将可能导致违法解除风险。

关于解除条件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经济补偿金应按照税前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解除条件4,如果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则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否则,企业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待通知金的标准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关于解除条件5,是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X物业公司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需要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具有,那么不能行使解除权,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所述,如果有员工不同意转签,要求X物业公司支付2N赔偿金,X物业公司在确保具备上述依据客观条件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保留业主委员会不予续签的证明文件及与员工协商后无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证据,保留不能解除的人员,对于可以解除的其他人员可以暂时不支付2N赔偿金,只支付N+1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提请X物业公司注意的是:毕竟法律法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或法官对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则X物业公司可以依据此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X物业公司仍有违法解除的风险,可能需要支付2N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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