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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协议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3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仲裁裁决同样作此认定,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等解除劳动合同后续事宜已协商一致全部了结,并为此提供了《协议》证明。该《协议》是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时采用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其中第七条写明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就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加班、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也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明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漫游公司要求以此条款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于法有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先行提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此,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协议》系由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作为用人单位的漫游公司对于涉及双方间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却作出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当属无效。据此,一审法院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先行提出为由判令漫游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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