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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1-03-02 | 8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为这场疫情,“停工停产”“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中止”等成为近期企业劳动用工热搜词。

例如,疫情期间,一些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与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员工失去工作,将单位告上仲裁或法院的例子屡见不鲜。这种情况法律会如何认定?

专家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当中指出:“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认为,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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