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对于“未婚生育”妈妈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女员工入职后未婚生育一孩,产假结束后被公司辞退,并被用人单位拒绝发放产假工资。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员工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不支持产假工资。目前,北京高院已于近日受理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
小红入职北京市甲公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6年11月12日
小红未婚生育一孩。
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3日
小红休产假。
2017年6月28日
小红与甲公司因小红拍摄工作场所产生争议;小红报警;甲公司删除小红的考勤信息。
2017年7月4日
甲公司以小红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甲公司主张小红的违纪行为为旷工及拍摄他人工位。
仲裁
小红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2781号裁决书裁决:1.甲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小红的劳动合同;2.驳回小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诉讼
小红及甲公司均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小红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小红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小红上诉主张甲公司应支付其产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截至二审庭审时,小红仍处于未婚状态,小红未婚生育不符合我国国家政策,该项上诉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案号:(2020)京03民终7175号
2021年4月28日北京高院受理再审申请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本次北京高院受理此案再审申请,受到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关于未婚生育法院是否会支持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及产假待遇等问题,小编通过聚法案例网进行类案检索发现,未婚生育女性主张产假工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根据文中案例可以看出,女职工未婚生育,多数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时的产假工资待遇,也就是说该女职工虽然可以享受产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休假期间的工资。
虽然多数法院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目前的生育政策,但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将其辞退,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