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由政府依法进行将劳动者进行隔离,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3月28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到:
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