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擅自下调提成工资比例,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疑】
1、提成收入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答:提成收入就是工资的一部分。提成工资实际上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于计件工资的具体范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进一步明释,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答:当然!劳动合同分为法定必备条款与约定必备条款,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工资收入是劳动合同核心内容,是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3、既然工资收入属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能否不与员工协商自行调整提成比例?
答:当然不行!既然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提成比例。
4、合同约定“关于提成比例一项,公司可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属于侵犯劳动的合法权益,造成劳资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应当无效。
【总 结】
关于提成比例,公司单方调高劳动者的提成收入比例,劳动者没有表示反对的,视为默认,但公司单方调低劳动者提成收入比例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否则会导致法律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