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法定标准缴社保,员工被迫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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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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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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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社保手续,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于未足额缴纳、能否补缴以及补缴的方式,应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而郑重其未向行政部门申请,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高院:公司虽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收到要求依法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是否应向郑重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事实和现有证据:公司虽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且在收到其要求依法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无不当。
其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二审法院经核算确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372.68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