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入职之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学历的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因此,其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公司能否录用该员工担任相关岗位的参考依据。员工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鉴于此,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员工个人原因所致,公司因该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于个人而言,诚信是为人处世的第一原则,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如实的告知个人真实学历,工作经验等信息,以便于公司在录用时可以进行充分考量。此外,诚信也是公司长久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故用人单位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关于工作岗位的真实信息,包括薪资、福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既便于劳动者找到理想的工作,也便于用人单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从而提高双方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