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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0-09-17 | 1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员工对此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不服,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当重开
某员工对此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不服,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当重开

诉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公司答辩:离职证明虽然有解除原因,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不同意关宏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公司无需重新出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虽然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关宏宇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法律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也不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

二审对一审予以维持。

该员工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的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关宏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
因此,终审驳回关宏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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