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首先单位并未就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对张某进行告知;其次对张某的考核结果也未曾与张某进行沟通确认;再则,当张某的考核结果不达标时,单位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直接作出了解除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如张某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在支付补偿金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的裁决于法有据。
律师提示
考核制系用人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通过考核方式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然而仅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故首先,企业应与员工书面明确具体岗位要求,确认员工基本职业要求。例如企业可安排员工与上级主管讨论并书面设定明确具体的任务目标,并在年度或季度绩效考核表中详细记载员工的目标设定情况,确保能够细化量化。
其次,企业在设定考核机制时,应确保绩效指标的设定是具体,可衡量,能达到,且在一定周期内能够实施,且应包含绩效考核的考核具体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对应的法律后果等。
再则,对于业绩考核确实属于不达标准的员工,企业可以安排其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取得员工本人同意培训或调岗的确认书。在下一次考核时,如果员工经过考核仍然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