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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回应建立全民统一生育津贴制度建议:很有参考价值
来源: | 作者:劳勤 | 发布时间: 2020-11-13 | 559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79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披露了国家医保局11月5日答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构建与国家人口战略相适应的生育保障体系的提案”的具体内容。

11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79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披露了国家医保局11月5日答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构建与国家人口战略相适应的生育保障体系的提案”的具体内容。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指出,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贺丹提出的探索构建全民统一的生育津贴制度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回应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其中对您提出的创造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制度环境已有相应安排。总体上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营造和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促进男女平权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国家已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作为其产假期间替代性收入,从而减轻和消除单位雇用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您提出的探索建立全民统一的生育津贴(如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城乡居民生育津贴、育儿补贴、育儿薪酬等)制度,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我们愿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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